重點:常用評標辦法解讀
簡單地講,評標是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根據什么樣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審,是一個關鍵問題,也是評標的原則問題。在招標文件中,招標人列明了評標的標準和方法,目的就是讓各潛在投標人知道這些標準和方法,以便考慮如何進行投標,最終獲得成功。
評標方法分類
按照定標所采用的排序依據,可以分為四類,即分值評審法(以分值排序,包括綜合評分法、性價比法)、價格評審法(以價格排序,包括最低評標價法、最低投標價法、價分比法等)、綜合評議法(以總體優劣排序)、分步評審法〔先以技術分(和商務分)為衡量標準確定入圍的投標人,再以他們的報價排序〕。具體如下:
綜合評分法:是指在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條件下,依據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因素進行綜合評審,以評審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性價比法:是指在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條件下,依據招標文件中規定的除價格以外的各項因素進行綜合評審,以所得總分除以該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所得商數(評標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價分比法:是指在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條件下,依據招標文件中規定的除價格以外的各項因素進行綜合評審,以該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除以所得總分,所得商數(評標價)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綜合評議法:是指在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條件下,評委依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審因素進行定性評議,從而確定中標(候選)人的評審方法。
最低投標價:法是指在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條件下,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的評審方法。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是指在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條件下,評委對投標報價以外的價值因素進行量化并折算成相應的價格,再與報價合并計算得到折算投標價,從中確定折算投標價最低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的評審方法。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在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條件下,評委對投標報價以外的商務因素、技術因素進行量化并折算成相應的價格,再與報價合并計算得到評標價,從中確定評標價最低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的評審方法。
設備運行年限評標法:是指在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條件下,在最低評標價法的基礎上考慮運行的年限及其運行與維護費用和貼現率。
固定低價評標法:是指投標人的報價必須等于招標人發布的合理低價,當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的其他實質性要求時,就進入隨機抽取中標人的環節的評標方式。
組合低價評標法:組合低價評標法是組合低價標底法(也稱經抽取系數的低價投標價法)中特有的評標方法。該方法基于預先公布的成本預測價,通過開標后系數、權數的隨機抽取,計算出組合低價,以組合低價至其向上浮動至某一點的區間作為合理低價區間,最后,對報價屬于合理低價區間的投標人進行隨機抽取,從而確定中標人。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的個人適用本法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招標項目屬于建設施工的,投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和擬用于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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