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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相關文件16個問答及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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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氣:-發表時間:2021-08-31 14:37【

政府采購相關文件問答及解讀

在行政事業單位的諸多經濟業務活動中,政府采購是一種比較重要的業務。小編和小伙伴們一起交流下政府采購法規涉及到的相關規定和一些小知識。首先,我們來交流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所涉及的主要內容。

政府采購相關文件16個問答及解讀

問題一:什么是政府采購?

答: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解讀

(1)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在政府采購管理中,凡使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資金,不論來源,包括部分事業收入、經營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由收入”,都應當納入政府采購管理范疇。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條例。

(2)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3)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不適用政府采購法。

(4)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問題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的含義是什么?

答: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列為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采購人本部門、本系統基于業務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統一采購的項目,列為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行為。

解讀

(1)采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集中采購機構是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非營利事業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購項目的執行機構,比如龍崗區政府采購中心。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是從事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2)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國務院確定并公布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

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確定分別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的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

問題三:政府采購法及條例對采購機構的選擇有什么規定?

答:政府采購法及條例規定: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屬于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自行采購。

以上解釋了政府采購的定義、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的含義、政府采購法及條例對采購機構的選擇,小伙伴應該對這些內容有了一個基本的了解吧?我們繼續交流下政府采購法及條例的相關規定。

問題四:政府采購當事人有哪些?

答: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等。

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

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問題五: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答: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

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以上規定的條件,并應當向采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解讀

供應商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不能提供虛假的投標資料。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控股關系是指單位或個人股東的控股關系,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有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管理關系是指不具有出資持股關系的其他單位之間存在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如一些上下級關系的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問題六: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有什么規定?

答: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解讀

這里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上面介紹了政府采購當事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應具備的條件及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的規定等內容。小編繼續和小伙伴們交流下政府采購法及條例的小知識。

問題七:政府采購通常所采用的采購方式有哪些?

答:政府采購通常所采用的采購方式有:

1.公開招標;

2.邀請招標;

3.競爭性談判;

4.單一來源采購;

5.詢價;

6.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問題八: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如何界定“化整為零”?

答:在一個財政年度內,采購人將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購,累計資金數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屬于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但項目預算調整或者經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采購除外。

問題九:符合什么條件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政府采購法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問題十:符合什么條件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政府采購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問題十一:符合什么條件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政府采購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問題十二:符合什么條件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答: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政府采購法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上面介紹了政府采購方式的種類及條件以及如何界定“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采購的違法行為。小編繼續和伙伴們交流政府采購法及條例的相關規定。

問題十三:何種政府采購方式變更需要審批?

答: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或服務類采購項目,在采購活動開始前或開標后,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即財政局)的批準。

問題十四、在招標采購中,什么情況下應當廢標?

答:政府采購法三十六條: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三十七條: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問題十五:哪些情形下屬于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答: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問題十六:政府采購法對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合同標的數量的變更有何規定?

答: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解讀

該規定強調追加的合同標的物要與原合同標的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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