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惡意低價中標”問題的分析及對策
政府采購領域“惡意低價中標”屢見不鮮、屢被詬病,甚至出現過“0”元中標或“0.01”元中標的采購項目。在2019年全國兩會期間,已有人大代表就“惡意低價中標”的現象提出過建議,財政部在《關于在政府采購中建立最優品質中標制度的建議》中給予了明確答復,將調整最低價優先的交易規則,研究取消最低價中標的規定,取消綜合評分法中價格權重的規定,按照高質量發展的工作要求著力推進優質優價采購。同時,在國務院辦公廳和財政部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方案和實施意見中,也進一步明確將調整低價優先的交易規則,并將其列為重點改革任務之一。本文就產生惡意低價中標問題的原因進行深入剖析,并提出應對措施。
一、惡意低價中標根本原因是供應商誠信缺失
惡意低價中標并不等同于最低評標價法,往往是供應商為了謀取利益,充分利用評審因素中的“價格分值”設定,通過惡意報低價,以實現“搶標”目的,而后期,供應商勢必不會“賠本賺吆喝”,有的可能會通過使用廉價原材料、偷工減料、以實現牟利,有的可能會放棄中標資格,將標易與他人,賺取“差價”或是“好處費”。當然不管采用何種方式,其最終結果只能是出現質量風險,特別是對涉及民生或公共事務的政府采購項目,可能會引發更為嚴重的社會問題。
二、惡意低價中標內在原因是采購人主體責任缺失
(一)采購人采購能力參差不齊,缺乏專業性。
當前,絕大多數預算單位無專職采購機構,缺少專業政府采購人才隊伍,缺乏內控制度,從而導致因對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不懂不通或沒有采購文件的編制經驗,對評審要素不明不白,直接導致無法實現采購目標。
(二)采購需求編制不準確,缺乏科學性。
采購需求是采購活動的源頭,是采購評審、合同簽訂和履約驗收的重要依據。在財政部門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有部分采購人不調查研究,不提供采購需求,全權委托代理機構編制采購文件,也有部分采購人照搬照抄其他相關項目的采購參數,對參數為何如此設定,沒有任何依據,亦直接導致無法實現采購目標。
(三)評審因素設置不量化,缺乏操作性。
在政府采購評審活動完成后,采購人的舉報日益增多,而且問題大都集中在反映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產品不是他們想要的,或是懷疑供應商無法履約等,經過調查取證,最后原因往往歸結為評審因素設置隨意,沒有量化,給了評審專家過多的自由裁量權,專家不是依據評審因素評審打分,而是按照“各自理解”的因素去評審打分,同樣直接導致無法實現采購目標。
(四)履約驗收不嚴格,缺乏補救性。
目前,采購人履約驗收普遍存在不嚴格、走過場的現象,甚至有極個別采購人存在與供應商串通的情形,這樣無疑對于惡意低價中標,以次充好的產品,因履約驗收趨于形式化,使得供應商有空可鉆,突破了最后一道防線,無法及時實施補救措施。
三、惡意低價中標決定原因是評審專家權責不對等
(一)評審小組臨時組建,心理上認為“有權無責”。
在政府采購制度設計中,評審專家作為專業、獨立的第三方,被賦予相當大的權力,其評審意見對采購結果和項目實施績效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評審小組是在項目開標前由采購人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根據提前選定專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和采購人代表組成的。在評審過程中,有個別評審專家缺乏職業素養,因評審小組臨時組建、評審完畢即可解散和評審環節相對保密等特點,而對采購項目評審不嚴格、不用心,甚至有個別專家打出平均分的“不失誤”評審,嚴重影響了采購結果。
(二)評審專家專業不專,評審環節流于形式。
一方面,政府采購項目品目眾多,涵蓋54個一級品目和上百個二級品目,且有的項目是多品目的合集,導致所抽取專家專業與項目品目無法實現完全無縫匹配;另一方面,評審小組臨時組建,對于專業性較強的項目,評審專家缺乏對招標文件的深入研究和了解,無法短時間發揮專業性。
四、應對措施
(一)壓實采購人主體責任提升采購能力。
各級主管預算單位應建立健全本部門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崗位權限和責任、細化各流程環節的工作要求和標準,強化政府采購的內部審計和紀檢監督,落實政府采購廉政風險防控機制。采購人應嚴格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通過加強對編制采購預算、確定采購需求、落實采購政策、確定采購文件、選擇采購方式和代理機構、選派評審代表、選取評審專家、公開采購信息、組織質疑答復、簽訂采購合同、組織履約驗收、支付采購資金等環節和過程的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實現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自我提升,確保依法規范履行好采購人主體責任和行使好采購人權力。
(二)優化評審機制提升專家專業能力。
首先,改進評審機制。根據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下一步將改革評審專家的選取方式、組成比例和意見所占比等機制體制,給采購人更大的空間,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擇優選擇。其次,調整低價優先的交易規則。根據國務院和財政部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和要求,下一步著力推進優質優價采購,簡化評標方法,調整低價優先的成交規則。最后,發揮專家專業技術支撐作用。采購人可在采購需求編制、政策功能實施、采購合同簽訂、履約驗收等環節積極引入專家提供專業咨詢服務,充分發揮專家專業技術支撐作用,相關專家的選取方式由采購人自行確定。
(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財政部門要進一步規范完善政府采購事中事后監管流程,確保政府采購活動依法依規,嚴懲政府采購違法違規行為。創新政府采購監管方式,綜合運用信息系統控制、信用評價、監督檢查、信息公開等方式加強對采購價格、產品質量,以及采購人和供應商行為的監管,進一步提高政府采購監管效能和資金使用效益。要加強政府采購透明度建設,發揮社會監督力量,不斷構建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政府采購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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