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資質申請有關文件
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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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文件
財庫[2010]1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進一步貫徹實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以下簡稱《辦法》),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按照《辦法》及本通知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按照《辦法》規定,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由財政部負責認定,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由申請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負責認定。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分別向獲得甲級、乙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見附件1)。
省級財政部門要從依法行政的高度認識和重視《辦法》的貫徹和落實,按照財政部統一要求制定具體的資格認定工作方法和程序,做好資質認定工作的布置和培訓等工作,做到政策要求明確,認定程序清晰規范,組織工作高效。
二、資格認定工作的有關要求
(一)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京外申請甲級資格的機構是否具有固定營業場所進行確認審核,并向財政部出具審核意見。
(二)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要定期向申請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機構人員進行培訓,對通過培訓的人員出具相關培訓證明。
(三)甲級資格認定工作具體程序和要求按“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申報材料的具體要求”(見附件2)執行。乙級資格認定工作的具體程序和要求,由省級財政部門參照財政部“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申報材料的具體要求”確定。
(四)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將審核通過擬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在其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資格認定工作完成后及時將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報財政部備案。
擬認定資格機構公示無異議的,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將分別頒發甲、乙級資格等級證書,同時在其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公告。
三、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
(一)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代理的業務范圍,是指政府采購法規定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政府采購項目代理業務及政府采購咨詢服務業務。
(二)甲級機構資格申請方式。申請甲級資格的機構需要登錄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資格申請”專欄,按照網上提示和要求完成申請程序及資料的申報。同時,將相同的書面申報材料加蓋公章報送財政部。申請有效時間以收到書面材料時間為準。
(三)《辦法》實施之后,財政部將定期集中對甲級機構進行資格審查認定,申報材料遞交時間為每年6月1日、11月1日開始5個工作日內。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6月1日期間甲級資格證書到期的,財政部將繼續接受資格申請,按《辦法》進行資格審查認定。對乙級機構進行資格審查認定的時間,由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自行決定。
(四)《辦法》實施之后,已按原《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取得政府采購審批或確認資格的甲級機構,其證書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有效期結束后,符合《辦法》規定申請甲級資格條件的,可以直接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不需要重新申請乙級資格。
(五)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單位,需填寫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承諾函(見附件3)。
(六)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財庫[2006]13號)同時廢止。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例樣)
2.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申報材料的具體要求
3.承諾函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財政部文件
財政部61號令
《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已經財政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長 謝旭人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認定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是指取得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依法接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由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實施。
第五條 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認定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六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分為甲級資格和乙級資格。
取得甲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購項目。取得乙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只能代理單項政府采購項目預算金額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
第七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的認定工作由財政部負責;乙級資格的認定工作由申請人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
第八條 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取得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頒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資格證書》應當載明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稱、代理業務范圍、資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項,并加蓋頒發證書的財政部門印章。
《資格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為三年,持有人不得出借、出租、轉讓或者涂改。
第九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在全國范圍內依法代理政府采購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依法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擬在其工商注冊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的,應當持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資格證書》復印件向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代理其本身或者與其有股權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直接或者間接供應商參加的政府采購項目。
第十一條 在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中,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委托人提供合法、方便、優質、高效和價格合理的服務。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不正當的手段承攬政府采購代理業務。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代理服務費。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在實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和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業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資格申請
第十四條 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三)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所需的開標場所,以及電子監控等辦公設備、設施;
(五)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之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取消資格的行政處罰;
(六)有參加過規定的政府采購培訓,熟悉政府采購法規和采購代理業務的法律、經濟和技術方面的專職人員。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別提出申請的,母公司與子公司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專職人員不得相同;
(七)專職人員總數不得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不得少于專職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四十;
(八)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六項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
(二)專職人員總數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不得少于專職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六十;
(三)取得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一年以上,最近兩年內代理政府采購項目中標、成交金額累計達到一億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二年以上,最近兩年中標金額累計達到十億元人民幣以上;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向其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和社會保險登記證書復印件;
(二)經工商管理部門備案的《企業章程》復印件;
(三)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和其他利益關系的書面聲明;
(四)機構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五)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所需的開標場所、電子監控等辦公設備、設施的相關證明材料。營業場所、開標場所為自有場所的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營業場所、開標場所為租用場所的提供出租方產權證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協議的復印件;
(六)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之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取消資格的行政處罰的書面聲明;
(七)專職人員的名單、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勞動合同、人事檔案管理代理證明以及申請之前六個月或者企業成立以來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證明(社會保險繳納情況表或者銀行繳款單據)復印件;
(八)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已申請或者取得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情況的說明;
(九)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向財政部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辦法 第十六條規定的材料;
(二)具備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的,提交乙級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政府采購代理有效業績一覽表》或者《招標代理有效業績一覽表》,以及與所列業績相應的委托代理協議和采購人(招標人)確定中標、成交結果的書面通知復印件。
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申請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無關的材料。
第十九條 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材料復印件的同時,應當提交相應的原件,經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核對無誤后予以退回。
申請人將申請材料中的復印件交由公證機構公證“與原件一致”后裝訂成冊提交的,可以不提交復印件的原件。
第二十條 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資格認定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一)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財政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于本財政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資格認定申請。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資格認定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財政部門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自受理資格認定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認定資格的書面決定,并向申請人頒發甲級或者乙級《資格證書》;
(二)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認定資格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和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作出資格認定決定前,應當將擬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獲得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后,其原有的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自動失效。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獲得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批準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獲得資格的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章 資格延續與變更
第二十六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有效期的,應當在《資格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六十日前,向作出資格審批決定的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七條 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申請資格延續的,應當滿足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八條 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申請資格延續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本辦法 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但第三項除外;
(二)《資格證書》有效期內代理完成政府采購項目中標、成交金額一億五千萬元人民幣以上。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提出資格延續申請的,應當提交資格延續申請書,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和社會保險登記證書復印件;
(二)原《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開標場所發生變動的,自有場所應當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租用場所應當提供出租方產權證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協議的復印件;
(四)最近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取消資格以上的行政處罰的書面聲明;
(五)專職人員的名單、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勞動合同、人事檔案管理代理證明以及申請之前六個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證明(社會保險繳納情況表或者銀行繳款單據)復印件;
(六)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提交《政府采購代理有效業績一覽表》以及證明所列業績所需的相應委托代理協議和采購人確定中標、成交結果的書面通知復印件;
(七)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收到資格延續申請后,經審核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應當受理申請,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至 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并在申請人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有效期屆滿前,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一)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作出延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并重新頒發《資格證書》;
(二)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延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和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逾期不申請資格延續的,其《資格證書》自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后自動失效。需要繼續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三十二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記載事項依法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二十日內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并辦理變更或者換證手續。但是,機構名稱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三十三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解散、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交回《資格證書》,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十四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分立或者合并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交回《資格證書》,辦理注銷手續;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機構擬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三十五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發生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逾期未辦理相關手續的,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自動失效。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應當加強對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依法處理資格認定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管理權限,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情況,包括采購范圍、采購方式、采購程序、代理業績以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加強監管檔案管理,建立不良行為公告制度。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處罰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并予以公告。但涉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的行政處罰,應當由財政部作出;涉及乙級資格的行政處罰,應當由認定資格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作出。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處罰結果,書面告知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財政部門。
第四十條 個人和組織發現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違法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有權向財政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財政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財政部門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財政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格認定、延續,并給予警告。
第四十二條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由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財政部門予以撤銷,并收回《資格證書》;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三至六個月;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并收回《資格證書》;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出借、出租、轉讓或者涂改《資格證書》的;
(二)超出授予資格的業務范圍承攬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
(三)違反本辦法 第十條規定的;
(四)違反委托代理協議泄露與采購代理業務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五)擅自修改采購文件或者評標(審)結果的;
(六)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的違法情形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受到警告或者暫停資格處罰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被處罰后三年內再次有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并收回《資格證書》;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對財政部門的行政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專職人員是指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由申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職人員,不包括退休人員。
第四十六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和資格延續申請書的格式文本由財政部負責制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8日財政部發布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31號)同時廢止。
陜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
《陜西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陜財辦采管〔2007〕19號 2007年11月27日
各設區市、楊凌示范區財政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管理,健全政府采購機制,保證政府采購規范有序地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我廳制定了《陜西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廳。
陜西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購代理制度,提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效率和質量,保證政府采購工作規范有序地開展,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是指: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統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陜西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政府采購事宜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陜西省行政區域內未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資質的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接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招標業務。
第四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各項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購工作程序,應當向采購人提供良好服務;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
第五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時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和效率原則。
第六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一)享有權利:
1、接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委托實施財政部門認定資質等級范圍內的屬于部門集中采購的項目;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獨立組織政府采購代理活動;
3、社會中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代理服務費;
4、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其它權利。
(二)承擔義務:
1、維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按委托協議要求,及時向采購人提供采購資料;
3、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時應當對當事人資料、信息進行保密;
4、在政府采購活動過程中接受采購人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七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接受采購人委托辦理政府采購代理業務后,應當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委托代理協議,確定委托代理的有關事宜,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接受采購人委托后,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程序和確定的采購方式實施采購。
第九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必須嚴格執行采購人同級財政部門下達的政府采購計劃和確定的采購方式,不得擅自變動或更改。如遇特殊情況需變更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開展采購活動前以書面形式報采購人同級的財政部門審批,以便實施。
第十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接受采購人委托后必須認真、嚴謹、客觀、公正地制作采購文件和評分標準;采購文件和評分標準須經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后方能出售。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接受采購人委托后,必須將政府采購招標信息報采購人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并在指定的省級以上政府采購媒體上發布。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依照采購人的隸屬關系,應當從同級財政部門建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由同級財政部門依法辦理政府采購方式確定手續和投訴處理工作。
第十三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接受未經采購人同級財政部門下達的屬于政府采購項目的委托。
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其代理業務范圍內依法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出借、出租代理資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進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質掛靠。進駐陜西省行政區域內的外省、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必須是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企業法人,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時,必須使用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的企業法人名稱和印章。進駐陜西省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機構必須在陜西省省級財政部門進行告知。
第十五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參加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談判工作。評標、談判過程中除工作人員和采購人單位監察人員、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工作人員進入評標、談判現場進行記錄和實施現場監督外,其他人員不得隨意進入評標、談判現場。
第十六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評審工作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將評標(談判)報告送采購人。采購人接到評標(談判)報告后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評標(談判)報告中推薦的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函復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接到采購人中標(成交)復函后三個工作日內將中標(成交)信息在指定的省級以上政府采購媒體公告。
第十七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每季度結束后十個工作日,年度結束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向采購人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政府采購統計季報表或年度報表。
第十八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采購合同簽訂后,按照有關規定將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文件備案及歸檔,不得偽造、變更、隱匿或者銷毀。
第十九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政府采購活動檔案制度,妥善保管采購活動文件,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自采購工作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二十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一個年度內有違反本辦法有關條款一次的,經同級財政部門查實后給予提示警告,違反二次的給予書面通知警告,違反三次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三年內不得進入我省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在陜西省政府采購網公告,并抄告認定其資質的財政部門。屬本省省級財政部門認定乙級資質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收回資質證書三年內不得申請政府采購乙級資質,在陜西政府采購網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陜西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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