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建廳: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
各市建委(建設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建設部、省委省政府關于解決拖欠企業賬款和根治欠薪工作的決策部署,我廳對《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完善,現再次征求你們意見。請于5月20日(星期一)17:00前將修改意見以書面形式反饋我廳,如無修改意見也請反饋。
聯系人:趙章衫,聯系電話:0571-88059260
郵 箱:53273998@qq.com
附件: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5月9日
附件: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
為規范建設單位支付擔保行為,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我省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建市〔2019〕68號)規定,現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考察浙江重要講話精神,聚焦建筑領域工程款及時足額支付難點堵點和建筑企業發展訴求,加快建立健全建筑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切實維護建筑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建筑業持續高質量發展。
(二)基本原則。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原則,充分發揮政府引導和市場機制作用,推動形成政府、市場、社會多元共治格局;堅持平等自愿、公平守信原則,依法保障各方主體合法權益,推動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堅持風險可控、合理分擔原則,有效發揮工程款支付擔保增信作用,降低工程風險。
(三)工作目標。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全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工程進度款、工程結算款等應付工程款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
二、主要任務
(一)加強履約支付。建設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與合同約定施工單位履約擔保對等,原則上不超過合同價款的2%。因設計變更、施工工藝變更、材料價格變動等引起工程造價浮動超過合同價款10%的,應當相應調整工程款支付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有效期內,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程款或未按照規定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資性工程款的,施工單位可以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
(二)統一擔保格式。工程款支付擔保可以采用銀行保函、保證保險或實行資金共管等方式,統一使用附件格式示范文本。建設單位可自主選擇擔保方式,施工單位不得拒絕。工程款支付擔保費用由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其他費用中列支。
(三)嚴格擔保期限。工程款支付擔保保證期限應與施工合同約定的包括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價款等價款支付期限保持一致。遇到施工工期延期,建設單位應擔保保證期限到期前30天及時辦理延期手續。保證金額全部代償后工程仍未完工的,建設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施工單位重新提交未償付部分工程款合同約定比例的支付擔保。
(四)規范合同約定。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承諾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應當明確工程款支付擔保形式、金額、提供時間等內容,并應將工程款支付擔保文書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
(五)嚴格金融監管。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銀行應在浙江設有經營機構,并取得有權上級機構開展工程擔保業務的授權。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保險機構應取得開展建設工程保證保險業務資格許可,并依法登記在浙江省的保險公司或取得總公司授權的保險分支機構,對同一承保主體的同一保險責任,保險機構不得出具與保險合同的法律效力類似且具有擔保性質的函件,鼓勵保險機構組成共保體,以提高抗風險能力。同一擔保人不得在同一工程中同時為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提供擔保。鼓勵擔保人根據建設單位的信用狀況,實行擔保費率差別化。
(六)嚴肅信用監督。建設單位未按要求提供支付擔保,施工單位未按規定支付民工工資或惡意使用支付擔保,擔保人未按規定開展支付擔保業務或未按擔保合同履行擔保責任的,記入相應單位信用信息,并向社會公開。工程款支付保證擔保業務實行統一信息化管理,在“浙里建”平臺收集和公布工程款支付擔保相關信息。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住建設廳牽頭,會同省人力社保廳開展工程款支付擔保工作。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人力社保部門要明確任務推進的責任主體,壓實工作責任,確保任務落實到位,有效保障農民工權益。
(二)健全工作機制。各地要把推進工程款支付擔保作為住建系統為企服務、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工作內容,因地制宜制定配套細則,健全完善常態化常工作協調推進機制。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懲戒機制,對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者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強化政策宣傳。各地要通過線上線下多種渠道、載體、精準提供政策推送、咨詢、解釋,與工程價款過程支付、工程價款支付糾紛調解等工作相結合,為企業提供集成式服務。
附件:
1.工程款支付銀行保函(范本)
2.建設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證保險憑證(范本)
3.資金共管協議(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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