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廳:即日起400萬元以上工程應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未提供的,逾期不改責令項目停工!
住建廳:即日起400萬元以上工程應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未提供的,逾期不改責令項目停工!
8月4日,西藏自治區住建廳發布《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實施工程款支付擔保的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二年。
藏建市管〔2022〕428號
各市(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規范建設單位支付擔保行為,有效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遏制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等法規,決定在全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工程建設項目中實施工程款支付擔保,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款支付擔保適用范圍
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為保證履行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由擔保人為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提供的保證支付工程款的擔保。
在我區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施工合同總價款在400萬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應當實行工程款支付擔保。施工合同總價款在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要求總承包單位提供履約擔保的,建設單位應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由政府投資(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憑發改部門下達的投資計劃文件和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指標文件等可證明資金保障的文件,可以替代工程款支付擔保函件。
二、工程款支付擔保基本要求
(一)擔保方式。工程款支付擔保應采用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等第三方保證擔保的方式,向施工單位提供保證支付工程款擔保,擔保人對其出具的保函承擔擔保責任。保函應當為不可撤銷、見索即付保函。
(二)擔保機構。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擔保人應當是西藏自治區內注冊的有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專業擔保公司。有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具有法人資格或法人授權的分支機構,不包括銀行儲蓄所、分理處。專業擔保公司是指具有法人資格且已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融資擔保公司。同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專業擔保公司不得同時為同一工程建設項目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和承包履約保證擔保。施工單位不得指定具體的擔保人,建設單位提供反擔保的,反擔保方不得為該擔保項目的施工企業或與施工企業關聯的企業。
(三)擔保額度。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不得低于建設工程合同總價款(扣除建設單位提供保證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10%;同時不得少于履約保證金金額。
(四)保證期限。工程款支付擔保保證期限原則上應與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保持一致。在保函約定的有效期屆滿之前,除因施工合同中止執行、解除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外,擔保人、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保證期限到期前30天,預計施工工期延期的,建設單位應在銀行保函、保證保險、擔保保單到期前辦理延期手續。
三、加強建設過程管理
(一)嚴格管理制度。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在工程項目施工合同中對工程款支付擔保予以明確約定,并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完成工程款支付擔保,將工程款支付擔保相關資料作為工程項目施工合同的基本附件備查。
(二)加強監督檢查。各市(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將建設單位是否出具工程款支付擔保納入建筑市場行為檢查范圍,對發現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問題,應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開展動態監測。各市(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依托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實行動態監測,發現存在異常情況,應立即開展實地核查。特別是對施工單位啟動支付擔保索賠的項目,要予以高度重視,積極跟蹤調查,避免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事件。
四、完善激勵機制
各市(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金融機構等部門,進一步細化工程款支付擔保實施內容,確保可操作性。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機構、工程擔保公司將建設單位信用情況運用于工程款支付擔保業務,實行擔保費率差別化制度,對于資信良好的建設單位適當降低承保費率和擔保條件。
五、建立信息報送制度
各市(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管部門應于每季度末后10日內將本地區工程款支付擔保進展情況報送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筑市場監管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與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筑市場監管處聯系。
本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限為二年。
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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