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暫估價比例應當如何限定?
招投標暫估價比例應當如何限定?
在合同或者招標時,對未來必然發生的專項工程、貨物等目前無法確定價格的,采用暫估價,請問對暫估價比例應當如何限定?如果沒有限定,是否會導致規避招標?
現行法律法規對暫估價占合同估算價的比例未做統一規定,對暫估價比例不做限定并不會直接導致規避招標。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標。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前款所稱暫估價,是指總承包招標時不能確定價格而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暫時估定的工程、貨物、服務的金額。”
暫估價的適用應限于因招標人需求未明確、設計深度不夠或者招標人規定進行專業分包和專項供應的,暫時無法納入招標競爭的工程、貨物和服務。由于不同行業的具體情況存在差別,所以法規對暫估價比例未做統一限定,而只是為總承包范圍內的暫估價依法進行招標提供了依據。但是招標人不能濫用暫估價,不具備圖紙等技術文件即啟動招標,從而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造成不利影響。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因此,對暫估價比例不做限定并不會直接導致規避招標,暫估價達到強制招標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由總承包人或總承包人與發包人共同進行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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