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招標”與“終止招標”的差異
招標投標活動中,會遇到一些暫停招標的情形。比如近半年來因疫情,導致某些現場招標會無法按時召開,招標人就有可能宣布“暫停招標”,但是一般而言招標會還是會在暫停的原因消除后再行恢復的。但是,也有一種更為“徹底停下”的情況,即“終止招標”,一旦發生意味著招標人和投標人所有的努力都將付諸東流。
如何區分這兩種情形,首先招標“終止”與“暫停”的概念完全不同 。
什么是暫停招標?
暫停招標即招標過程中出現應當暫停招標的特殊情況時,招投標活動應暫停,暫停的原因消除后再行恢復。《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有關“暫停”招標的情形有:
第二十二條: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十二條: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看了上述《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有關“暫停招標”的規定,其實簡單理解按照輕重程度來區分則是終止比暫停程度上更為“嚴重”,那么擅自終止招標為何情節較為嚴重,它會帶來怎樣的影響?
為什么不能擅自終止招標
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招標人啟動招標程序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其具體原因有四點:
1.招標人終止招標的行為違背了《招標投標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
2.若允許招標人能夠擅自輕易終止招標,會影響招投標活動的公正與公平,可能會出現先定后招、虛假招標、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情況。
3.招標人擅自終止招標會打擊投標人參與投標的積極性。
4.招標人不能擅自終止招標有助于促使招標人更好地完成招標前的計劃與準備工作。
但是,如果招標過程中出現了非招標人原因而無法繼續招標的特殊情況,招標人可以終止招標。
可以終止招標的特殊情況
1.招標項目所必需的條件發生了變化
例如招標項目啟動所需的一些先決條件(如審批和核準手續、所需資金、規劃許可證等)因國家產業政策調整、規劃改變、用地性質變更等非招標人原因而發生變化,導致招標工作不得不終止。
2.因不可抗力而導致招標項目不得不終止
包括自然因素(如地震、洪水、海嘯、火災等)和社會因素(如頒布新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以及罷工、騷亂等)。除去這些可以終止招標的特殊情況,實踐中比較常見的終止招標的情形有:
招標人重新調整標段劃分;
招標人改變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范圍;
已發布的招標項目基本信息不準確等.....
能夠看出,這些情況都或多或少都與招標準備工作的不充分有關。因此,招標人充分完成招標前的計劃與準備工作,能有效防止終止招標的情況發生。
如果招標人決定終止招標,還有很多后續工作要做。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終止招標時招標人應承擔的義務如下: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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