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決算審計與工程結算審核的區別
為了規范工程造價中介組織行為,保障其依法進行經營活動,維護建設市場的經濟秩序,確保國家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建設部和各省、市都相繼頒發了《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管理辦法》,不少省、市還以省、市長令頒發了《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逐步將工程造價管理納入依法管理的軌道。但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工程造價咨詢與審計的職能、執業范圍、行業性質、政策法規理解和執行相悖的矛盾。因此闡明政策法規,規范審計行為,已經成為當前亟待探討解決的重要議題。
《建筑法》第十四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根據各省、市頒發的有關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的管理辦法,一切工程造價咨詢中介機構(含各級審計事務所),均須向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并經批準取得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方能根據批準的資質等級在規定的從業范圍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和工程結算審核。但有的審計機關認為審計部門根據《審計法》必須對建設項目的工程預、決算實行審計,而工程結算是竣工決算的組成部分,他們不須持證,只須憑審計職能就可直接對工程結算進行審核。
審計部門(各級審計局)可否執業工程結算審核呢?要準確闡明這個問題,必須先談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與工程結算審核的區別:
兩者依據不同。竣工決算審計依據《審計法》和審計署頒布的《基本建設竣工決算審計工作要求》進行,其審計內容為:(1)竣工決算編制依據;(2)項目建設及概(預)算執行情況;(3)建設成本;(4)交付使用資產;(5)尾工工程;(6)結余資金;(7)基建收入;(8)投資包干結余;(9)投資效益評價。主要根據國家的審計法和相關規定,對建設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主要審查預(概)算在執行中是否超支,超支原因,有無隱匿資金、隱瞞或截留基建收入和投資包干結余,以及以投資包干結余名義分基建投資之類的違紀行為等。工程結算審核,主要依據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預算定額、工程消耗標準、取費標準以及人工、材料、機械臺班價格參數、設計圖紙和工程實物量,以承包合同為基礎,在竣工驗收后結合施工變更、工程簽證情況,作出符合施工實際的竣工造價審查結果,作為承發包雙方結算的依據。
兩者標的不同。審計以基建項目為標的,包括資金來源、基建計劃、前期工程、征用土地、勘探設計、施工實施的一切財務收支。工程結算審核以單位工程為標的,只對單位工程造價的合理合規負責。
兩者從業人員不同。審計與工程造價審核是兩個截然不同的專業學科,審計以會計師、審計師為主;而工程造價審核以工程經濟和工程技術人員為主。目前國家正在實行注冊造價工程師制度,今后的工程造價審核,將以造價工程師為主。以會計師、審計師來從事工程結算審核,就像要會計人員來建房子一樣隔行如隔山。聞名全國的湖北武穴審計事務所審計工程結算嚴重高估冒算事件(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播放),除了該所審計人員受賄不公以外,還有一條,他們推卸責任的理由是不懂工程造價專業。
兩者法律效力不同。審計機關和被審計單位是一種審計行政法律關系,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只對被審計單位產生法律效力,對其他單位不產生連帶法律約束力。凡對建設單位投資項目進行的審計結果,對施工單位的造價結算不具有約束力。如某縣建筑公司承包某縣人民銀行的辦公樓工程,工程竣工結算經縣建行審定為280余萬元,雙方沒有異議。不久,該縣審計局對該工程造價決算進行審計,結論是:建設銀行審定的工程造價多計24萬余元,應予審減。人民銀行以執行審計局決定為由,從應付建筑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了多計工程款24萬余元。建筑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經審理判決人民銀行歸回扣除的工程款24萬余元。本案涉及到的關鍵問題是合同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有無權利依據審計決定自行扣留合同款項。一、人民銀行和建筑公司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這一關系中,其地位是平等的,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應以合同為依據進行判定。二、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行為只對被審計單位產生法律約束力,對其他單位并不產生法律約束力。由于建筑公司不是審計對象,故并不存在對審計決定有執行的義務。工程結算審核,以施工承包合同為基礎,以承發包雙方發生的實物交易為依據,按照國家或地方施工的有關消耗標準進行核算,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其工程結算審核結果可作為雙方結算的法律依據。
兩者的目的不同。審計定義為:由獨立的機構和人員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帳本、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是否真實、合法和有效。審計的目的是加強對公有制投資者資金進行有效的控制,減少投資者濫用職權截留資金,轉移資金于小金庫,造成建設資金流失。其職能是一種監督行為。工程結算審核是運用科學、技術原理和經濟法律手段,解決工程建設活動中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從而達到提高投資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目的。
綜上所述,根據項目審計與工程結算審核在依據、標的、目的、法律效力、從業人員的本質區別,其一為監督、一為實施的職能已十分清楚,就像檢查院與法院,一主監督,一主實施,檢察院只能起訴,不能代替法院實施判決一樣,職責十分明確。
眾所周知,審計的服務是不收費的,因為審計是審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違紀違規行為,審計出的違紀違規款額是要收繳國庫或處罰款的。如施工單位送審的工程結算未經造價咨詢機構審核,直接由審計部門審核,這不是要將核減下的本屬業主的不應付的工程款罰沒上繳國庫嗎?這又如何行得通呢?
工程造價管理是一項政策性、技術性很強、法律關系十分復雜的工作,是由立法、執法、咨詢、監督、仲裁等方面構成的完整體系,涉及各系統的綜合協調。其管理分工,結算階段工作由工程造價咨詢機構負責,協調和仲裁由各級造價站負責;項目建設全過程收支及竣工決算由審計機關負責審計監督。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建設市場正逐漸向規范化、法制化轉變,工程造價咨詢也逐漸向社會化過渡,應通過具備執業條件的中介咨詢機構來實施,不能再由具有行政職能的機構來實施,而只能由它們來監督其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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