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單計價下,工程變更實施的5大對策
1.積極主動地實施變更
承包人作為合約的實施一方,當變更發生時或有潛在的變更,應按招標文件、合同約定、清單計價規范,本著履約的原則,分析變更發生的原因、結果(主要是造價和工期方面),積極主動地實施變更。實施變更前要認真分析招標文件、施工合同、圖紙,對有礙工程進展、不成熟或不適宜當地的工藝設計、合同中約定由承包人進行深化設計的內容、設計含糊其辭的,均可按變更的程序進行跟進,緊盯變更發生的時間,以防變更實施不及時而造成費用、工期的損失。
2.詳細研究工程量清單的缺陷,提出新清單價并及時確認
工程量清單計價雖然已應用多年,但因招標清單編制人的技術水平、編制時間及對現行規范、圖集的理解所限,清單編制的質量不高,工程量計量不準確,項目特征描述與施工圖紙不符等問題時有發生。典型案例是某細部做法見某圖集,但圖集也未就具體工程作出明確做法;某設備的安裝清單因廠家安裝圖紙未提供而缺失等。承包人應仔細研究清單描述與設計圖紙,發現其中的差異,應當根據合同及清單計價規范要求,調整清單并重新組價,報發包人確定。
3.進行設計的可施工性分析,完善設計
可施工性,最早由美國建筑業協會在20世紀80年代提出,最直觀理解就是設計有利于施工的程度、設計方案在施工中的容易性和可行性,即“施工的容易性或可行性”,設計的可施工性主要旨在設計易于施工,加快進度和減少不必要的變更和返工,以減少造價。但現實中,因項目前期決策受限、設計深度、設計者的配合、設計者對施工現場環境的了解及新工藝的出現,設計的可施工性受到很大的制約,而變更成為完善設計、解決設計可施工性的有效途徑。例如,某工程設計靜壓樁,但實際施工時卻壓不下去而改用引孔樁;某工程造型四角突出,但造成外爬架不能施工而改用后置鋼結構。可施工性分析要圍繞“施工的容易性或可行性”展開,技術與經濟相結合,完善和優化設計,達到項目目標控制的要求。國外的研究顯示,實施可施工性研究可節省工程成本6%~10%,減少施工作業時間8.7%~43.3%。
4.準確評估變更,及時報價和工期延長調整
變更指令一旦發出,承包人要對變更產生的成本、工期進行恰當評估,重大變更的決策必須要進行商務策劃,集中技術、工程、采購、合約造價等方面的力量,采用先進的技術方案,就變更產生的造價增加、工期延長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報監理和業主,并作追溯性的記錄,如發文記錄、電郵記錄等。
5.跟蹤變更確認,督促簽認和支付
變更價款及工期延長申請報業主后,要跟蹤簽認,保持有效溝通,補充完善資料,提醒業主在限制的時間內簽認,并進入同期支付流程。如業主拖延或不予批復,要及時函告,用恰當表達提醒,并留存往來函件,作為今后索賠的重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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