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2022年1月1日起執行《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重大質量安全隱患判定標準(試行)》
一地2022年1月1日起執行《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重大質量安全隱患判定標準(試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進一步加強在建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對在建工程相關責任主體質量安全行為的監管,及時消除住建部門監管范圍內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現場重大質量安全隱患,保障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標準等規定,我局摘錄編制了《佛山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重大質量安全隱患判定標準(試行)》(下稱《標準》),對于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標準》規定屬重大質量安全隱患的在建工程,應責令局部暫停施工或全面暫停施工。
屬于局部暫停施工的,應明確暫停施工的部位或工序。
二、監理單位應按有關規定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對于施工現場存在的重大質量安全隱患,及時發現并發出《工程暫停令》,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限期整改。
監理單位未及時發出《工程暫停令》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三、施工單位完成整改,報經監理單位復查具備復工條件,并經建設單位同意后可恢復施工。
施工單位不執行監理單位《工程暫停令》的,監理單位應及時向直接監管該項目的主管部門或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報告。
監理單位已及時報告的,視為已履行監理職責,不追究后續因相同問題被監管部門責令停工的責任。監理單位未及時報告反映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四、各級住建部門及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發現施工現場存在重大質量安全隱患的,應按照《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責令改正通知文書范本的通知》要求格式,及時發出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暫時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依法處理,并跟蹤復查落實整改情況,形成閉環管理,切實消除重大質量安全隱患。
五、對存在重大質量安全隱患被責令暫停施工數次較多、管理問題突出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采取約談、通報曝光、列入失信黑名單等相關措施,督促相關企業加強管理,落實責任;涉及違法的,依法立案予以行政處罰。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佛山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重大質量安全隱患判定標準(試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12月21日
附件
佛山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
重大質量安全隱患判定標準
(試行)
一、管理基礎類重大隱患
1.違法違規行為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1無資質證書或超資質承攬工程,或將工程進行轉包、違法分包的;
1.2施工圖設計文件未按規定審查的;
1.3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1.4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或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1.5將危大工程或者重要施工部位進行分包,但施工總承包單位未依法與專業分包單位簽訂專業分包合同的,或者未依法進行專業分包的。
2.安全管理組織機構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1建筑施工企業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數量不夠的,施工現場未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2.2建筑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持有有效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從事相關工作的;
2.3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未持有有效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2.4建設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未依法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未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
2.5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施工現場項目負責人、關鍵崗位人員未到崗履職的。
3.危大工程管理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1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未編制、審核專項施工方案的,未按規定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超危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深基坑設計方案及第三方監測方案進行專家論證擅自施工的;
3.2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危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未重新組織專家論證的;
3.3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的;
3.4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未向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現場管理人員未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的;
3.5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大工程,未驗收合格即進入下一道工序的;
3.6對于應進行專項設計的超危工程,設計單位未按相關規定進行專項安全設計的;
3.7對于按照規定需要公示的危大工程,未能正確識別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置危大工程公告牌,或未根據危大工程實際進度或情況變化及時更新公告牌的。
4.其他管理基礎類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1影響工程施工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進入施工現場,未提供執行標準、檢測報告、產品合格證,未進行專家論證或科技成果評價的;
4.2建設單位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或者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
4.3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明知存在重大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的;
4.4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4.5未對工地實行有效的封閉式管理的;
4.6編制應急預案前未開展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及應急資源調查的,或未編制應急預案的,或未按規定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二、現場實體類重大隱患
5.基坑工程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1對可能損害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情況,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5.2基坑土方開挖時,支護或降水不及時的;
5.3深基坑未進行第三方監測或深基坑變形超過監測預警值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4超過一定規模的深基坑邊荷載值超過設計限值的;
5.5基坑周圍地面截水、排水措施、開挖順序和支護不符合設計要求的;
6.模板工程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1基礎承載力不滿足設計要求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6.2模板支架高寬比超過規范要求且未采取加固措施的;
6.3鋼筋等材料集中堆放或混凝土澆筑順序未按方案規定進行,造成局部荷載大于設計值的;
6.4模板支架拆除時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規范要求,或未按順序拆除的;
6.5未按設計、規范要求設置垂直(水平)剪刀撐的;
6.6模板支架架體搭設完畢未辦理驗收手續的。
7.腳手架工程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7.1基礎承載力不滿足設計要求的;
7.2鋼管、扣件等主要材料不符合質量標準的;
7.3腳手架使用過程中,不設置連墻件或設置位置、數量偏差較大或整層缺失,主節點處水平桿、立桿、掃地桿、剪刀撐和連墻件等缺失的;
7.4腳手架拆除過程中,同時拆除整層或數層連墻件的;
7.5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未經檢測檢驗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7.6附著式升降腳手架防傾覆、防墜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裝置不符合設計要求的;
7.7懸挑式腳手架型鋼錨固段長度及錨固型鋼的主體結構混凝土強度不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的;
7.8拉桿、下撐桿未按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進行布置的。
8.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8.1未按要求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備案、安裝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記等手續的;
8.2起重機械設備未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8.3起重機械超過使用年限,未按要求進行安全評估并繼續使用的;
8.4采用不同廠家、不同規格主要構配件等方式拼裝起重機械,并存在安全風險的;
8.5塔機的塔身標準節、起重臂節、拉桿塔帽等結構件沒有可追溯出廠日期的永久性標志的;
8.6起重機械在使用年限內使用維護保養不當造成的結構件產生塑性變形的,以及銹(腐)蝕造成厚度損耗大于原厚度10%的;
8.7塔式起重機安全限位裝置失效的;
8.8起重機械安拆、頂升以及附著時未按規范及說明書要求作業的,安拆和頂升加節時環境因素不符合規范要求的;
8.9起重吊裝作業時操作(司機)無持證上崗,無專職司索和信號指揮的。
8.10群塔作業兩塔間最小安全距離不達標的;
8.11施工升降機防墜安全器失效或超載使用的;
8.12大件起重吊裝、多臺起重設備聯合作業或吊運異形結構無吊裝方案的。
9.高處作業類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9.1工人的臨邊(懸空)等處作業時,沒有系安全帶(安全繩)或安全帶(安全繩)使用不規范的;
9.2高處作業吊籃使用達到報廢標準鋼絲繩的,安全鎖失效、安全繩未獨立懸掛的;
9.3高處作業吊籃懸掛機構、配重、額定荷載經計算不滿足抗傾覆安全系數大于3要求的;
9.4懸掛機構前支撐在女兒墻上、女兒墻外或建筑物挑檐邊緣上,支撐點的結構強度不滿足要求的;
9.5高處作業吊籃超載使用或吊籃內作業人員數量超過平臺允許承載人數的;
9.6基坑、結構各層、休息平臺、屋面臨邊、作業面臨邊、腳手架臨邊或短邊邊長大于(含等于)500mm的洞口等未采取可靠防護措施的;
9.7電梯口未設置防護門或防護門安裝不符合規范和方案要求,電梯井道內未按照規范要求設置水平防護的;
9.8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平臺基礎承載力不滿足設計要求的,鋼結構、網架安裝支撐平臺未同步搭設防風、防傾覆措施的;
9.9卸料平臺荷載超載、物料碼放超高的,懸挑式卸料平臺鋼梁、鋼絲繩未與主體結構形成可靠連接的,平臺運輸通道無有效防護措施的;
9.10懸挑式操作平臺的擱置點、拉結點、支撐點未設置在穩定的主體結構上,且未做可靠連接的;
9.11玻璃頂棚安裝作業下方未搭設滿堂腳手架、滿鋪腳手板和掛設安全平網的,未設置作業人員上下安全通道的,已安裝的淺色玻璃上未設置明顯標志的。
9.12 當遇有6級及以上強風、濃霧、大暴雨等惡劣天氣未停止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的。
10.施工臨時用電類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0.1臨時用電系統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10.2施工現場的配電系統未按規定采用TN-S接零保護方式(TN-S系統有獨立變壓器、TN-C系統無獨立變壓器)的;
10.3外電線路與在建工程及腳手架、機械設備、場內機動車道之間的安全距離不符合規范要求且未采取防護措施的;
10.4配電系統或電氣設備調試、試運行時,未按操作規程和程序進行,未統一指揮、專人監護的;
10.5特殊場所(隧道、人防工程、高溫、有導電灰塵、比較潮濕等)照明未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的;
10.6未實行“三級配電、二級漏電保護”和“一機、一閘、一漏、一箱”的。
11.有限空間作業類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1.1有限空間作業未履行“作業審批制度”,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培訓的;
11.2有限空間作業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工作程序的;
11.3有限空間作業現場沒有監護人員,且現場沒有配備應急救援裝備的。
11.4 作業人員不佩戴勞動防護用品作業的。
12.拆除工程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1拆除順序及方法不符合規范和方案要求的;
12.2對高大建筑物、構筑物爆破拆除時,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建筑物、構筑物倒塌的觸落震動及爆破后坐、滾動、觸地飛濺、前沖等危害的;
12.3拆除工程施工中,未對擬拆除物的穩定狀態進行監測,對于可能傾倒的構筑物未采取加固措施的。
13.消防安全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3.1施工現場內未按規定設置臨時消防車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以上設施被堵塞、占用的;
13.2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防火間距小于規定值的;
13.3施工現場未按規定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或消防給水系統不能正常使用且未采取其他滅火設施的;
13.4消火栓泵未采用專用消防配電線路,或電源未引自施工現場總配電箱的總斷路器上端的;
13.5施工現場未建立動火審批制度或現場動火部位未設置動火監護人、動火作業現場環境不符合要求、未配備消防器材的;
13.6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的,寒冷天氣施工時使用明火進行升溫保溫的,在宿舍內使用明火取暖、做飯的;
13.7采用不符合消防規定的供配電線纜,或在可燃材料、可燃構件上直接敷設電氣線路、安裝電氣設備的;
13.8在裝飾裝修施工中,未將工程材料可燃性外包裝物拆除后進入施工作業區域施工的。
14. 重大施工質量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4.1未按照規定配備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到崗履職,逾期不改正的。
14.2施工圖設計文件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內容發生變更的,未重新送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或依法按有關規定審查的。
14.3涉及工程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及構配件,未經檢驗合格的。
14.4未按規定制定工程質量檢測方案,檢測結果不符合設計要求的。
14.5地基、基礎及主體結構等分部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
14.6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
14.7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15.其他類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5.1使用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明令禁止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15.2《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中涉及到的其他重大隱患的;
15.3嚴重違反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技術標準規范的;
15.4除危大工程以外各專項工程沒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
15.5其他經計算判定為重大隱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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