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典型常見問題匯總
問:開標記錄在評標過程中起什么作用?
答:依據國內法規,開標記錄不能作為評標的依據,評標委員會僅需要就開標記錄中記錄的問題作為提示,依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以及投標文件進行比較,并進行處理。
問: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出需要投標人澄清的一些含義不清的問題是否需要簽字?
答:評標委員會向投標人發出需要澄清問題時不能簽字,否則透露了評標委員會成員。投標人的澄清、說明、補正需要加蓋其法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確認。
問:評標委員會是否可以否定招標文件中的某幾個評標標準而重新制訂、添加評標標準?
答:評標委員會的權力就是依據招標文件中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沒有權力修改與制訂評標標準。如果所有評標委員會成員均認為評標標準和方法制訂的不符合法規,可以提出書面報告判定本次招標無效,招標人重新依法招標。
問:開標現場是否可以直接判某個投標為無效標而不交給評標委員會評審?
答:不可以。開標時不僅是開標人,任何人均沒有權力評判投標是否有效。
問:某個投標人在一個項目投標中報出了兩個報價,怎樣唱標?
答:按照投標函(正本)唱標,直接唱出兩個報價。
問:某工程建設項目發了兩次招標公告,第一次僅2個企業報名。第二次有4個企業報名,但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僅有2個投標人遞交了投標文件,招標人是否可以直接確定承包人或供應商呢?
答:如該項目屬于必須審批的建設項目,需報原審批部門審批后可以直接確定承包人或供應商;其他項目招標人可以自主決定。
問:投標人采用傳真方式遞交投標文件是否可以接受?
答:不可以。因為滿足不了法律對投標文件的密封要求。
問:什么類型的項目可以不遵守“從發出文件之日起至投標截止時間止不少于20天”等規定?
答:下述兩種情況可以不執行“從發出文件之日起至投標截止時間止不少于20天”和“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在投標截止時間前15日發出”的規定:
(1)項目本身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類型;
(2)項目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類型但未達到依法必須招標的規模標準。
問: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想在報名企業外增加兩家企業直接參加投標是否可以?
答:不允許。但如果是邀請招標,招標人可以在發售招標文件后再增加兩家投標人。因為邀請招標時,邀請的對象由招標人確定,只要投標截止時間未到,招標人均可以增加邀請名單。
問:是否可以采用抽簽、搖號等方式確定資格預審通過名單或投標人名單?
答:不允許。國家發改委等8部委2號令中明確規定抽簽、搖號等方式為不合理方式。
問:招標人依據什么進行資格審查?
答:依據招標人的資格預審文件和申請人的申請文件,其他條件不得作為資格審查的依據。
問:是否允許在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中修改申請人或投標人的資質條件?
答:招標公告及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中的資質條件應滿足招標項目的最低要求。資格預審文件中的資質條件應與招標公告中的資質條件完全一致,不允許在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中修改資質條件。如果招標人在招標公告發出后要求更改資質條件,必須重新發布招標公告。
問:招標公告發出后是否允許終止項目的招標?
答:不允許。國內法規規定,除有正當理由外,招標人在發出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后終止招標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投標人損失。
來源:網絡
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下一篇: 商務標、技術標、經濟標的準備工... 上一篇: 竣工驗收“十步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