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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廳:5月1日起,拖欠工程款、騙取資質,將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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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氣:-發表時間:2022-01-24 11:10【

省廳:5月1日起,拖欠工程款、騙取資質,將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

1月19日,四川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四川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列入“黑名單”的行為

第十五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誰認定、誰列入”的原則,將經認定存在以下特定嚴重不良信用行為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列入四川省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

(一)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的;

(二)發生轉包、出借資質,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列入“黑名單”的后果

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期限為自被列入名單之日起1年。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和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在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招標投標等方面依法給予限制。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將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作為評優表彰、政策試點和項目扶持對象。

文件原文:

省廳:5月1日起,拖欠工程款、騙取資質,將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

為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發揮信用在創新監管機制、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礎性作用,強化事中事后監管,規范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我廳研究起草了《四川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并于2021年11月25日第一次公開征求意見。現再次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2月20日。

1.電子郵箱:576649146@qq.com

2.通信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4段36號566室。

附件:1.關于《四川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表

2.四川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1月19日

四川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加快推進四川省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建市〔2017〕241號)等,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是指在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中,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的認定、采集、公開、評價、使用及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主體是指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檢測、施工圖審查等企業,以及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檢測人員等其他從業人員。

第三條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四川省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四川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認定、采集、公開、評價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信用信息認定、采集和管理

第四條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優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構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冊登記信息、資質信息、工程項目信息、人員信息等。

優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場主體在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中獲得的有關表彰獎勵等優良行為信息。建筑市場主體被授予《四川省建筑市場優良信用信息目錄》中所列表彰獎勵時,應被認定為建筑市場優良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場主體在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經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不良行為信息。建筑市場主體發生符合《四川省建筑市場不良信用信息認定標準》所列情形的失信行為時,應被認定為建筑市場不良信用信息。

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制定《四川省建筑市場優良信用信息目錄》(附件1)和《四川省建筑市場不良信用信息認定標準》(附件2),并根據工作實際依法進行動態調整。

第五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失信行為應當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可認定失信行為的依據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和仲裁文書、行政處罰和行政裁決、行政處理等行政行為決定文書,以及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可作為失信行為認定依據的其他文書(以下統稱“決定文書”)。

第六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認定失信行為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認定的事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予以核實并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結果。

第七條作出決定文書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場不良信用信息認定標準》要求,完整、準確地記錄信息類別、代碼、不良行為類型、法律依據、決定文書、決定內容、失信等級、認定日期、信息公開期限等信息,完成建筑市場不良信用信息認定、歸集工作。

第八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四川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認定、采集、更新和公開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九條按照“誰監管、誰負責,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工程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采集工程項目信息并負責其真實性。

第十條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要求的不良信用信息,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認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四川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依法對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優良信用信息由四川省建筑業發展中心自優良信用信息認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傳至四川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

第十二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發展改革、人民銀行、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水利、市場監管、行政執法等部門和單位的聯系,主動歸集四川省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加快推進信用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第三章不良信用信息分級和信息公開

第十三條建筑市場不良信用信息實行分級管理,按照性質、危害程度的不同分為嚴重、一般、輕微等失信等級。

嚴重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

輕微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性質較輕、情節輕微、社會危害程度較小的違法失信行為信息。

一般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按前兩款規定認定為嚴重、輕微不良信用信息以外的違法失信行為信息。

第十四條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

(一)基本信息長期公開;

(二)優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3個月至兩年。嚴重不良信用信息的公開期限為兩年,一般不良信用信息的公開期限為1年,輕微不良信用信息的公開期限為6個月,并不得低于相關行政處罰期限。

第四章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

第十五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誰認定、誰列入”的原則,將經認定存在以下特定嚴重不良信用行為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列入四川省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

(一)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的;

(二)發生轉包、出借資質,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照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對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加強監管。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認定“黑名單”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決定的事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書面提出異議的,應當予以核實并在7個工作日內反饋結果。

第十七條對被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四川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期限為自被列入名單之日起1年。失信市場主體主動修復失信行為并且在管理期限內未再次發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情形行為的,在管理期滿前向原列入部門提出提出移除申請,并提供信用修復材料。符合移除條件的,由原列入部門在管理期滿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移除“黑名單”決定并報住房城鄉建設廳辦理。

第十九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和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在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招標投標等方面依法給予限制。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將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作為評優表彰、政策試點和項目扶持對象。

第五章信用修復

第二十條鼓勵失信市場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符合條件的失信市場主體可申請開展信用修復,縮短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提前終止信用懲戒措施。

第二十一條按照“誰認定、誰修復”原則,失信市場主體(以下簡稱“信用修復主體”)可向認定不良信用信息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并提供信用修復材料。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信用修復主體的信用修復情況進行審核評估,對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報住房城鄉建設廳辦理。縣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信用修復的,應當經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復核后上報。信用修復審核或復核時間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信用修復主體可通過完成失信行為整改、作出信用承諾等方式開展信用修復。信用修復主體在開展信用修復期間參加公益慈善活動或參加搶險救災、突發事件應對等工作且表現良好的,信用修復主管部門可給予優先辦理。

第二十三條經修復的嚴重不良信用信息的公開期限不得少于1年,一般不良信用信息的公開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輕微不良信用信息的公開期限不得少于3個月。

第二十四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信用信息和“黑名單”信息所依據的決定文書被依法確認無效的,應當及時報住房城鄉建設廳予以修正。

第六章信用評價

第二十五條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四川省建筑市場信用評價工作。

第二十六條制定建筑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標準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設置歧視外地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評價指標,不得對外地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設置信用壁壘。

第二十七條建筑市場信用評價主要包括企業綜合實力、工程業績、招標投標、合同履約、工程質量控制、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優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內容。住建領域各類市場主體的信用評價設置A、B、C、D四個信用等級,分別代表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較差、信用不合格;可視具體應用場景增加A++、A+等細化級別。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在日常監管中按照信用評價等級實行差異化監管。

對信用良好的建筑市場主體,可在招標投標中設置正向激勵條件,在行政許可等方面實行優先辦理或簡化程序,允許適當降低工程擔保與保險繳費比例,在政策扶持、評優表彰時優先考慮等。“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應與信用評價等級相結合,對信用良好的市場主體,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減少對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對信用一般的市場主體,按常規比例和頻次抽查;對信用較差和信用不合格的市場主體,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行嚴管和懲戒。對信用不合格的市場主體,應作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實行嚴管。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采集、公開和推送工作。

第三十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職。對于上報虛假信用信息,故意瞞報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當依法追究主管部門及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三十一條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行為,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原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1.四川省建筑市場優良信用信息目錄

2.四川省建筑市場不良信用信息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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