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務服務和數(shù)據(jù)管理局:關于公開征求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guī)煸u標專家勞務報酬管理辦法意見的公告
為規(guī)范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guī)煸u標專家勞務報酬,我們對《廣東省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guī)鞂<页陝诘墓芾磙k法》(粵發(fā)改規(guī)〔2020〕1號)進行修訂,形成《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guī)煸u標專家勞務報酬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現(xiàn)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4年10月28日至11月6日。意見建議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建議發(fā)送至zhaokai@gd.gov.cn
二、通過信函將意見建議郵寄至: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東風中路305號省政務服務和數(shù)據(jù)管理局政策法規(guī)與指導監(jiān)督處(郵政編碼510030),并在信封上注明“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guī)煸u標專家勞務報酬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為方便聯(lián)系,反饋意見時敬請預留聯(lián)系電話。
廣東省政務服務和數(shù)據(jù)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
附件:1.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guī)煸u標專家勞務報酬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doc
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guī)煸u標專家勞務報酬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guī)煸u標專家勞務報酬,根據(jù)《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guī)旃芾磙k法》《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和評標評審專家?guī)旃芾磙k法》等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標專家勞務報酬,是指納入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guī)斓膶<遥怀槿⒓右婪ńM建的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工作后應獲取的合理報酬。
第三條 評標專家勞務報酬由評標費和其他補助兩部分構成。
第四條 按照誰使用、誰付費的原則,招標人應當在收到評標專家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發(fā)票后30日內(nèi)支付評標專家勞務報酬。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可以接受招標人委托在線支付評標專家勞務報酬,鼓勵有條件的地區(qū)探索采用數(shù)字人民幣在線支付。
第五條 本辦法所列的評標專家勞務報酬標準為稅前標準。評標專家應當繳納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
第六條 評標費按照評標時間的整數(shù)時數(shù)計算。超過整數(shù)時數(shù)0.5小時以內(nèi)的不計算,超過0.5小時、不足1小時按增加1小時計算。
評標時間從評標專家集合時間(抽取專家時填寫的專家集合時間)起至評標結束(完成評標報告)止(不含隔夜評標夜間休息等非評標時間)。評標專家遲到的,評標時間從評標專家到達評標地點的時間起算。
第七條 評標費按下列標準計算。
1.評標時間3小時以內(nèi)的,按每人每次600元支付;
2.評標時間超過3小時且總評標時間8小時以內(nèi)的,超過部分每增加1小時增加100元;
3.評標時間超過8小時的,超過部分每增加1小時增加150元。
第八條 其他補助為一次性補助,按下列標準計算:
(一)誤工補助。對于到達評標地點的評標專家,按規(guī)定須回避或評標因故取消、改期的,提供補助200元。評標專家因未及時更新完善工作單位、回避單位信息等自身原因?qū)е马毣乇艿模挥杼峁┱`工補助。
(二)應急補助。應急專家提供補助200元(如支付誤工補助,則不再支付應急補助)。
(三)交通補助和在途補助。
異地評標,應當提供交通補助和在途補助。其中:在途補助標準為200元;交通補助費用憑當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車、地鐵、出租車市內(nèi)路段、長途汽車、火車硬座、高鐵/動車/城軌二等座、飛機經(jīng)濟艙等)報銷憑證實報實銷,其中返程交通參照來程實際發(fā)生同等額度費用支付(需要票據(jù)的,評標專家應當在回程后7日內(nèi)將票據(jù)寄到招標人)。自駕車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票據(jù)的,交通補助標準為200元(含往返),不再支付燃料、路橋、停車等其他交通費用。
評標專家遲到30分鐘以上的,取消其進入本次評標委員會資格,不予提供其他補助。
第九條 對負責主持評標工作的專家,其評標費可以上浮20%給付。
負責主持評標工作的專家在評標中要統(tǒng)籌工作進度,提高評標效率。
第十條 評標結束時間超過12:00或18:00時,招標人應當為評標專家統(tǒng)一安排午餐或晚餐,并承擔相關費用。用餐時間0.5小時以內(nèi)的計入評標時間,超過0.5小時部分不計入評標時間。
評標期間,負責主持評標工作的專家可以適當組織、統(tǒng)一安排休息時間。累計休息時間0.5小時以內(nèi)的,計入評標時間;超過0.5小時部分不計入評標時間。
第十一條 評標結束時間超過22:00時,招標人應當在隔夜評標休息區(qū)等為評標專家安排住宿,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十二條 異地評標的專家,需要提前一天到達評標地點住宿或評標結束后住宿的,應當在評標結束后7日內(nèi)提供相關票據(jù)證明(住宿發(fā)票和消費明細),不得虛構事實獲取食宿費用。食宿費用由招標人支付,參照以下標準:
1.住宿費用。可以參照省直黨政機關和事業(yè)單位差旅住宿費其他人員限額標準按實支付。
2.餐飲費用。招標人按標準為專家提供餐飲的,不再另行支付餐飲費用。專家自行解決餐飲的,餐飲費用報銷以整日數(shù)計算,按照省直黨政機關和事業(yè)單位差旅伙食補貼標準進行包干支付。
第十三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獲取勞務報酬和食宿費用:
(一)未完成評標工作擅自離開評標現(xiàn)場的;
(二)在評標活動中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第十四條 評標專家對于所參加的評標項目,有配合答復詢問、質(zhì)疑、異議、投訴處理等事項的義務。評標專家履行以上責任或因評標專家原因?qū)е略u標結果有誤進行復評的,不再支付勞務報酬;但異地評標的項目需要評標專家到現(xiàn)場的,招標人應當按照本辦法所列標準支付交通補助、在途補助、食宿費用。
第十五條 評標結束前(即在評標報告簽名之前),招標人不得支付評標專家勞務報酬,評標專家不得就有關勞務報酬問題開展任何形式的打探或商討。評標專家對按照本辦法所列標準給付的勞務報酬,應予以接受,不得要求給付更高標準勞務報酬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費用要求。
評標專家以勞務報酬問題為由拒絕在評標報告、勞務報酬簽收表等材料上簽名的,招標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將有關情況報送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協(xié)助提供評標現(xiàn)場音視頻資料。
第十六條 評標結束后,評標專家認為所得勞務報酬低于本辦法所列標準的,可以向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反映,或者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經(jīng)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核查屬實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糾正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招標人低于本辦法所列標準或不按時支付評標專家勞務報酬的,暫停受理其評標專家抽取申請。評標專家存在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異地評標”,是指評標專家在省專家?guī)熳缘某qv評標區(qū)域與評標地點不在同一地區(qū)(地級以上市),評標專家需到項目評標現(xiàn)場進行評標。從外市返回常駐評標區(qū)域參加評標的不屬于異地評標。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內(nèi)”均包含本數(shù);“超過”“低于”“不足”均不含本數(shù)。
本辦法所稱“招標人”,包括招標人及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廣東省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guī)鞂<页陝诘墓芾磙k法》(粵發(fā)改規(guī)〔2020〕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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