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招投標階段所存在的四點問題
現如今的市政道路招投標工作由于各個細節出現不同程度的問題,導致最后總體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造價無法進行有效控制,與實際相差較為懸殊。因而,從各個方面進行不斷調整與完善規章制度,調整施工管理辦法,完善各類條款等等,是解決當前招投標階段市政道路造價控制的有效措施。具體的造價控制對策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招標控制價格不客觀
施工招標項目中的最大控制價格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表明,最高控制價格應當大于所有同標報價總和,否則應當作為廢標處理。要想做到對高最高控制價格的準確判斷,關鍵的一點便是提高編排控制報價的能力。現如今由于市政道路招投標階段的編制控制價格時間緊促,導致了編制單位無法按照市場需要與實際需求對編排控制價格進行合理化度量。從而導致了編排出的價格與實際不相符,因而編排價格無法作為一項有效度量標準來進行下一步的施工工作。
2.合同內容條款不全面
如今的市政道路項目施工招標文件的公布只是在之前招標文件的基礎上進行了簡單的修改,因而文件中的各類條款不能完全適應現階段的施工需求。在財務結算或者突發情況出現時極易出現糾紛,從而使得市政道路施工過程當中產生不同程度的阻礙。
3.工程量清單編制的不規范
工程量清單作為投標文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整體投標報價以及進行公平競爭的基礎。由于施工圖紙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以及部分工作人員工作時不可避免的疏忽,使得清單內的項目工程量劃分不夠明確,工程量的計算也并不準確,項目特征描述不能清晰表達實際所需,甚至存在重大事情遺漏等現象。導致承包商中標后,提出不同程度的損失,甚至產生相關經濟糾紛。
4.評標方式不夠完善
理論上來說,項目評標的意義在于科學合理的維護招標投標過程中的公平競爭,因此相關評標委員會的專家在法律方面得到一定的保障以確保評標體系的正常運行。但在實際招投標過程當中,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使得評標方式并未能完全按照計劃進行,評標委員會也無法將其客觀的判斷能力完整地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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